IPO案例:收入确认方法是不是满足业务实质!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7 12:35:54 点击:1次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 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不包含安装实施服务的解决方案业务,在合同已签订,商品已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要安设实施的解决方案业务,在合同已签订,商品已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公司 IT 运维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固定运维期限和服务金额,在服务期间内按时间进度确认服务收入;公司 IT 增值供货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合同已签订,商品已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1)收入确认方法是不是满足业务实质。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大量以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其中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销售 SPLA 产品业务合同金额为2.7 亿元,于 2021 年签订,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均为 0。

  ②发行人子公司北京自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运维服务,最近一年净利润 6,252.72 万元,占合并口径扣非归母净利润的 65.69%。

  请发行人说明:①解决方案业务以签收和验收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并分别列示主要合同的相应条款,发行人获取收入确认相关单据,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判断方法及外部单据性质有没有一贯性。

  ②报告期内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发生金额、业务类型、交易上下游基本情况、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及风险,净额法确认收入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具体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与标准化软件的供应商在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责任的划分,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为标准化软件供应商的代理商,总额法确认收入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③相同业务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具体标准及合同对应条款,是不是真的存在同一客户同时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上述会计处理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④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销售 SPLA 产品业务背景,产品流转的具体过程,发行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各期收入与成本对抵金额确定方式,说明在毛利率为 0 的情形下承接业务的具体考虑,业务实质是否为客户延长账期,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获取订单的情形。

  ⑤发行人子公司仅提供运维服务贡献合并范围内绝大部分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披露的运维服务收入及毛利率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解决方案业务实质是否为提供软硬件贸易及安装、运维服务,是否应确认为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并分别确认收入,发行人业务披露及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一)解决方案业务以签收和验收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并分别列示主要合同的相应条款,发行人获取收入确认相关单据,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判断方法及外部单据性质是否具有一贯性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相关约定,以及实际交付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公司分别以签收或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情形一般指客户收到公司交付的产品后,根据合同约定清点货物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数量,确定与货物清单一致后,向公司提供签收单,而不需要公司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以验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情形一般指客户收到公司交付的产品或服务,完成安装、调试并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参数后,向公司提供验收单,或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收到公司产品后一定时期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通过。

  报告期内,发行人解决方案业务分别以签收和验收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 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不包含安装实施服务的解决方案业务,在合同已签订,商品已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需要安装实施的解决方案业务,在合同已签订,商品已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由上述合同条款可知,以验收确认收入的业务在安装实施后取得验收单,以签收确认收入的业务在发货后通过邮件确认或取得签收单确认,均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判断方法及外部单据性质具有一贯性。

  (二)报告期内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发生金额、业务类型、交易上下游基本情况、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及风险,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具体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与标准化软件的供应商在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责任的划分,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为标准化软件供应商的代理商,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报告期内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发生金额、业务类型、交易上下游基本情况、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及风险,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云计算解决方案中公有云业务和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销售 SPLA 产品业务以净额法确认收入。

  公有云是指由云服务厂商提供和管理的云计算平台。这种云计算平台一般部署在厂商的数据中心中,由厂商负责管理和维护。终端用户可以通过公有云租用云计算资源和服务,如虚拟机、存储、数据库、应用程序等。发行人作为云服务厂商的合作伙伴,协助厂商为客户提供迁移应用、开通账户、系统稳定性服务、账单管理、定期向客户发送对账单,并与厂商和客户进行款项结算。

  公司在从事该类产品的交易时,主要以代理人的身份自原厂商赚取佣金或手续费,公司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均不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因此公司按净额法确认此类产品的收入。

  2021 年 7 月,公司与阿里云签订《微软服务提供商授权许可(SPLA)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2.7 亿元,期限为 3 年。SPLA 全称为“服务提供商许可协议”,是微软推出的一项全球性的标准化的微软产品托管服务许可协议,该协议允许阿里云及其关联公司获得微软产品的使用许可。该协议涵盖了微软旗下的多种软件产品,但未对各类产品的数量和单价作出具体约定,公司每月根据微软的通知下单,微软开通相应产品的使用权限。该合同的实质是公司作为代理人协助微软向阿里云提供产品交付服务,因此公司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由于该合同并未约定每一产品的单价、数量,只是约定 3 年采购总额 2.7 亿元,因此公司按照各期实际成本总额确认收入总额,并以净额法列示。

  根据上述公有云业务和向阿里云销售 SPLA 产品业务的商业模式,发行人在此类业务交易过程中承担的角色、风险情况及相关业务的商业合理性概括如下:

  公有云业务中,发行人主要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知名的云服务原厂商采购云资源,并销售给制造业、服务业、互联网业等各终端客户。

  向阿里云销售 SPLA 产品业务中,发行人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采购 SPLA协议下各类产品,并销售给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①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②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④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发行人在公有云业务和向阿里云销售 SPLA 产品业务中,均以代理人的身份协助厂商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不承担产品的质量和价格风险,不具有产品的定价权。此外,发行人在这两类业务中,产品在向客户转让前,未拥有产品控制权。因此,两类业务按净额法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向阿里云销售 SPLA 产品业务的会计处理参见本题回复“第一部分、发行人说明”之“一、(四)、2 和 3”相关内容。

  2、结合具体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与标准化软件的供应商在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责任的划分,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为标准化软件供应商的代理商,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结合具体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与标准化软件的供应商在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责任的划分

  发行人与代表性客户的销售合同以及对应的采购合同中关于发行人和供应商的责任划分情况如下:

  发行人在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方面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培训服务及咨询服务。如产品出现质量、升级服务问题,由发行人协调供应商及原厂商进行售后维保服务。

  (2)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实质是否为标准化软件供应商的代理商结合上述情况,发行人与标准化软件的供应商在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

  责任的划分明确,发行人业务实质并非为标准化软件供应商的代理商。发行人业务与标准化软件供应商的详细比较情况请参见本问询回复“问题 1.进一步披露业务实质”之“第一部分、发行人说明”之“四、(一)、1”相关内容。从业务实质上,发行人会对客户进行前期调研、咨询服务,交付带有行业背景的解决方案,并非提供标准化的软件。

  发行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发行人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发行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发行人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软件和硬件,均为买断式采购。所采购的软件和硬件,由供应商将产品发送至发行人邮箱、仓库或指定地点。发行人收到供应商产品后或供应商按发行人要求将产品发送至指定地点后,发行人已实际占用该产品或能够主导该产品的使用,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外,供应商不接受发行人无条件退换货,该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至发行人。因此,发行人在收到供应商产品后或供应商按发行人要求将产品发送至指定地点后,产品的控制权转移至发行人。

  在采购外购服务的业务中,发行人根据项目进度安排、自有人工负荷程度,自主决定选择第三方服务商协助完成项目实施交付工作。发行人对第三方服务商工作内容进行验收结算,并就最终交付成果向客户负责。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发行人在各类解决方案业务中,通过提供方案咨询、产品实施部署等服务,将项目所需软硬件产品整体交付给客户。

  发行人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供应商通常签署框架协议或软硬件购销合同,并直接与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发行人采购与销售为独立的业务,独立承担商品交易的所有责任。发行人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向客户交付商品,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履行相应的违约义务。

  因此,发行人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向客户交付产品及服务,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发行人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软件和硬件,均为买断式采购。所采购的软件和硬件,由供应商将产品发送至发行人邮箱、仓库或指定地点。发行人收到供应商产品后或供应商按发行人要求将产品发送至指定地点后,发行人已实际占用该产品或能够主导该产品的使用,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外,供应商不接受发行人无条件退换货,该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至发行人。

  发行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发行人承担存货的毁损灭失、滞销积压及价格波动风险,发行人无权就该存货风险从上游供应商处取得补偿。发行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后,发行人承担产品质量及赔偿责任。

  发行人能够独立于上游供应商,通过客户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等方式,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意愿,与客户共同确定合同价格,具有产品定价权。

  发行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后,如果客户无力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发行人仍需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义务,发行人需独立承担源自客户的信用风险。

  发行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后,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当客户提出索赔时,发行人需在承担质量及赔偿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发行人需独立承担源自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综上,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中,发行人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 格以及独立承担了源自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信用风险,因此发行人为主要责任人。发行人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符合经济实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相同业务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具体标准及合同对应条款,是否存在同一客户同时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仅公有云业务和向阿里云销售 SPLA 产品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其他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不存在相同业务同时存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有云业务以微软 Azure 云、阿里云和腾讯云等公有云产品为准,向阿里云销售 SPLA 产品业务以阿里云的 SPLA 协议下的所有产品为准。两类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其对应的产品能够明确定义,能够与其他产品清晰划分。

  2、是否存在同一客户同时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对于公有云业务,客户在进行 IT 基础架构建设的同时采购公有云产品以满足 IT 运营的需求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针对公有云产品,发行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对于其他业务发行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客户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除向其销售的 SPLA 产品业务外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向其销售其他产品均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发行人向同一客户销售的不同产品,按照是否具有对于产品控制权分别按照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本题回复之“第一部分、发行人说明”之“一、(二)”相关说明。

  (四)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销售 SPLA 产品业务背景,产品流转的具体过程,发行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各期收入与成本对抵金额确定方式,说明在毛利率为 0 的情形下承接业务的具体考虑,业务实质是否为客户延长账期,是否存在别的利益安排获取订单的情形。

  SPLA 全称为“服务提供商许可协议”,是微软推出的一项全球性的标准化的微软产品托管服务许可协议,可以为服务提供商(如发行人)提供合格的 Microsoft 产品许可,以便其向最终客户提供软件服务和应用程序。该许可协议基于使用权利的定价,可以提供托管特定 Microsoft 产品的许可权利,为期三年,按月执行。

  随着阿里云业务量的增长,其对于微软 Win Server 等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为满足其生产需要,且降低使用成本,采用 SPLA 协议方式获取微软产品的使用权成为优先选择。发行人作为微软 6 家拥有 SPLA 资质的合作伙伴之一,且与阿里云保持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因此由发行人与阿里云签订 SPLA 协议。

  2021 年 7 月,发行人与阿里云签订《微软服务提供商授权许可(SPLA)销售合同》。该合同金额为 2.7 亿元,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共 3 年。合同期间内,每半年为一期,共 6 期,每期 4,500 万元,于每期开始的第一个月末前支付。发行人每月根据微软的通知下单,微软开通相应产品的使用权限,并向发行人发送下单邮件。产品的使用权限开通后,阿里云可在合同期限内使用约定的产品。

  由于该合同并未约定每一产品的单价、数量,只是约定 3 年采购总额 2.7亿元,因此发行人按照各期实际成本总额确认收入总额,并以净额法列示。发行人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在微软系统通知下单金额确定,并以此金额作为收入确认金额,并同步结转预收账款。合同到期后,将预收账款余额一次性结转确认收入。

  3、在毛利率为 0 的情形下承接业务的具体考虑,业务实质是否为客户延长账期,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获取订单的情形

  2021 年-2023 年,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并以净额法列示,因此毛利为 0。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先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并以净额法列示,在该合同于 2024 年 6 月到期后,发行人将合同总额 2.7 亿元与已确认的收入总额的差额,即预收款余额确认为收入,收入确认在 2024 年 6 月,该部分收入即为该合同的全部毛利。因此,该业务毛利并非为 0。

  关于款项账期方面,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的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2024 年 6 月 30 日,每半年为一期,共 6 期,每期 4,500 万元,于每期开始的第一个月末前支付。报告期内,阿里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期款项,各报告期末,均形成了预收账款,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为客户垫付款项,不存在为客户延长账期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获取订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能够从该合同中获取合理的毛利,不存在为客户延长账期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获取订单的情形,该合同的签订系基于客户的实际需求产生的,具有商业合理性。

  该合同标的为微软旗下的多种软件产品,但未对各种类型的产品的数量和单价作出具体约定,公司每月根据微软的通知下单,微软开通相应产品的使用权限。该合同的实质是公司作为代理人协助微软向阿里云提供产品交付服务,阿里云有权限在三年内使用合同清单类一系列产品。公司作为微软与阿里云中间人,每半年向阿里云收取 4,500 万预收款,每月根据微软通知向微软下单,支付微软货款,微软系列产品的权限在期初已开通,后续阿里云可以在期限内持续使用,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赚取合同期限完成后合同总金额与发行人累计下单总额的差额,因此公司依照净额法确认该业务。

  由于该合同并未约定每一产品的单价、数量,只是约定 3 年采购总额 2.7亿元,因此公司依照各期实际成本总额确认收入,并以净额法列示,毛利为 0,在最后一期,确认整个合同的毛利。前述会计处理主要基于:

  1)该合同为特殊合同,该项交易为特殊交易,在公司的经营当中尚无同类可比业务,无法获取同类业务的合同毛利率,该合同产生的交易的收入毛利率需要单独进行预计。

  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合同总额、付款期限和交付产品,但是没有约定交付产品的数量,没有约定产品交付周期、各期交付数量。因此,公司在识别合同后将该合同交易确定为特殊交易,并单独认定并处理。

  2)该项合同 2021 年-2023 年的确认的毛利率为 0该项合同约定了合同总额,但是由于未明确约定公司向客户交付具体产品的数量,从而无法确认各产品的单价,相对于合同约定的交付产品来说,其销售价格的不确定,交付产品的对价属于可变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章 计量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 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①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总额,但是未约定需要交付产品总数量,无法预计该合同的产品总成本,进而无法合理预估该合同毛利,公司也无相同类型合同业务可供参考,进行最佳估计值或期望值的预计。

  ②按照该合同约定,客户分期向公司支付货款,因此,对于该项交易来说,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基本能够收回。公司基于正常商业交易逻辑判断,确定对已经向供应商采购的货款基本得到补偿。

  ③该合同获取的代理收入来自于合同总价减去实际交付的产品采购金额的部分。该合同未约定合同数量,公司在开始执行合同时无法预估在整个合同期间公司需要的交付数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也无法预计在剩余合同期间公司需要交付产品的数量,由于最终交付数量将决定公司能够从该合同中获得代理收入,在无法预估交付总数量时,合同毛利也无法进行合理预计,如果在合同初始执行时按照产品同类毛利率预估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则很可能存在未来将累计已确认收入转回的情形。

  ④公司基本可以保障或者确定,实际交付产品的采购金额不会超过该合同总金额。

  综上,公司对该合同的毛利按照 0 进行预计,交付产品时按照当期交付产品对应的采购成本确认产品收入。

  3)基于公司在该项合同的交易中承担的代理人责任,该项业务按照净额法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该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以及在合同执行完成确认整个合同的代理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五)发行人子公司仅提供运维服务贡献合并范围内绝大部分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披露的运维服务收入及毛利率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解决方案业务实质是否为提供软硬件贸易及安装、运维服务,是否应确认为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并分别确认收入,发行人业务披露及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1、发行人子公司仅提供运维服务贡献合并范围内绝大部分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披露的运维服务收入及毛利率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子公司北京自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业务主要为向客户提供运维服务以及解决方案业务中需要的实施服务等技术服务,具体主营业务收入按服务和产品分类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子公司自胜信息的业务主要是先由母公司承接,之后将运维服务、解决方案中的安装实施等需要人工的部分交由自胜信息来执行。自胜信息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内部关联交易的人工服务收入,故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内,自胜信息公司的内部交易收入金额分别为 10,506.57 万元、10,701.03 万元、13,538.61 万元和 6,997.95万元,占比分别为 85.13%、62.28%、75.27%和 93.93%。

  因此,自胜信息贡献合并范围内绝大部分利润的原因主要是其提供了合并范围内大部分业务的人工服务,利润较高,具有合理性。与披露的运维服务收入及毛利率不匹配的原因为自胜信息的收入不仅包含运维服务,还包含了部分内部交易产生的解决方案业务中的人工服务收入,毛利率较高,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解决方案业务实质是否为提供软硬件贸易及安装、运维服务,是否应确认为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并分别确认收入,发行人业务披露及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公司的业务分类中,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是针对客户在 IT 基础架构建设方面的需求,为其在数字化办公、云计算、信息安全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咨询规划、方案设计、产品选型、集成交付等服务,不包含运维服务。

  公司存在同一合同中同时包括 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IT 运维服务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关于单项履约义务的规定予以区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 2017〕22 号)第九条的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做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并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①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②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报告期内,公司在提供 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的同时,为实现用户后续维持软件、设备日常正常运作的需求,向客户推荐运维服务或其他相关这类的产品,由客户依据自己需求选择购买。若客户选择相关运维服务,则会在同一合同中包含 IT基础架构解决方案和 IT 运维服务。

  公司签署的上述销售合同中同时包含 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和 IT 运维服务,由于不同业务中对于转让商品的承诺有明显区别且客户能够从各类业务中单独受益,因此该类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能够明确区分。合同中 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对应的承诺是交付整体的 IT 基础架构建设解决方案,IT 运维服务对应的承诺为交付持续的 IT 运行维护服务。虽然 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和 IT 运维服务合并签署一份合同,但两类业务能明确区分,且运维服务的有无不影响 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的独立使用,二者之间不构成一揽子服务,能明确区分,能够单独使用,且两类业务单独定价、可单独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虽然公司单个项目签署的合同包含多项承诺,但是各承诺之间的业务类型可明确区分,各承诺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和 IT 运维服务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合同中对两类业务分别定价,IT 基础架构解决方案业务在客户完成验收或签收时确认收入,IT 运维服务在服务期间内按时间进度确认服务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业务分类中的解决方案业务不包含运维服务,解决方案和运 维服务属于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并分别确认收入,发行人业务披露及收入确认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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