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细则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5-04-13 20:29:20 点击:1次

  为加强**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检查实施细则》及省联社其他相关制度,并结合我行安全保卫工作实际,特制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总行、分行、一级支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消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火、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治安事件、防生产事故、防、防自然灾 害、保护场所内员工和客户人身安全、保护银行资金安全(以下简称“八防两保 ”)。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我行业务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机构经营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实行总行--分行(一级支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在网点综合考评和员工晋职晋级中,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事件“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总行设置独立的安全保卫部门,按照省联社有关要求配足所需人员、安防设施、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防卫器材和交通工具,安全保卫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人员配备要年轻化、科技化,要能适应现代技防技术管理人才需求;各分行和一级支行须指定一名行长(负责人)对所属支行、分理处、营业部(以下简称“各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来管理。各分行和横山支行须选定2名专职人员并向总行保卫部报备,负责所辖各网点和机关大楼、业务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社会化守押和保安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各网点均须指定至少1名员工担任安全员并向安全保卫部报备,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基础管理工作;依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营业网点保安员管理办法》,各营业网点大厅在营业期间须配备1名保安人员,任何人员不得指派其从事与本职无关工作。

  第七条我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领导和安全保卫部等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并定期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具体工作落实。

  第八条安全保卫部门在本行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联社、**审计中心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和消防等部门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金融法律和法规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并完善各类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签订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增强安全保卫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安防、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各类防卫装备的正常使用;

  (三)定期向主管负责人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安全保卫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和消防部门报告工作,对我行及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对我行办公大楼、各营业网点、业务库、联网视频监控中心新建、改建过程中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安防有关技术要求的审核确认;

  (六)组织实施省联社、**审计中心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和消防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七)按照工作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规章制度、业务知识和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通报和案例的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八)协助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和治安及自然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置;监督、检查押运公司守押人员完成守库和押运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做法制和安全教育,并根据各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特点和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经常性地向干部员工做好“八防两保”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我行“八防两保”“平安单位”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五)建立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守库押运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在押运期间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不少于四次(每季度至少1次)的应急模拟实战演练。

  (十六)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了解和掌握保安员思想动态,发现有异常行为或不适宜在守护押运岗位工作的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一)指导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及时贯彻落实省联社、**审计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和消防部门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督促分管领导和安全保卫部制定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目标,明确和落实安全、消防、防汛等安全责任;

  (三)指导和督促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所辖机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建议,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安排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在深入基层检查工作时,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做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法纪教育及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业务培训,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一)结合辖内营业网点的工作特点,抓好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指导安全保卫部制订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和考核办法,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在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二)及时掌握员工危及安全防范的思想动态,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及时建议进行人员调整,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四)本行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侦破工作;

  (五)指导安全保卫部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责任目标,与各部门和所辖营业网点的负责人按年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六)根据省联社制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和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网点与当地公安机关、毗邻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七)随机检查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视频监控中心值班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轮流带班,察觉缺陷及时整改;

  (八)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监控中心,定期听取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建议,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复杂问题,为安全保卫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关心照顾安全保卫人员和守押人员的生活,提高安全保卫人员待遇,解决安全保卫人员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九)督促或参与安全保卫部每月对所辖营业网点进行的安全检查,建议领导班子成员在深入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时把安全保卫作为检查工作的必查内容;

  (十)指导和督促安全保卫部每年组织员工做四次(每季度1次)的防暴、防抢和防火灾等模拟实战演练,提升员工安全防范、预防火灾和预防暴力犯罪的能力,演练要有演练方案、总结等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演练一般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行(严禁采取事先不与公安、交警和消防单位协商,严禁事先不通知机构营业网点,冒充歹徒抢劫、点燃消防模拟物等方式来进行演练);

  (十一)指导和督促安全保卫部加强守押人员和守押车辆的管理,强化社会化押运公司和保安人员的服务监督和检查;指导和督促安全保卫部按季度组织召开社会化守押人员和网点保安人员所属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安保工作联席会议,分析解决阶段性安全风险隐患和基础工作问题,并留存相应会议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各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负责人对本级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安全保卫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做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基本知识的教育,对上级下发的各类安全保卫类通知和阶段性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学习并专夹保管;每年组织员工做四次(每季度1次)的防暴、防抢和防火灾模拟实战演练,提升员工安全防范、预防火灾和预防暴力犯罪的能力,演练要有文字记录、照片或者影像,演练一般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行(严禁采取事先不与公安、交警和消防单位协商,严禁事先不通知机构网点,冒充歹徒抢劫、点燃消防模拟物等方式来进行演练);

  (二)根据总行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当地社会治安综合状况与当地派出所(警务区)、毗邻单位(或者工商个体户)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各支行、分理处负责人至少指定1名员工担任安全员,在明确其安保工作职责的同时向安全保卫部报备,要按年与员工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和防汛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本单位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将本单位的贵重器材、物品、账款、重要凭证、印章、密押、各类门体钥匙(密码)、等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位、定责)的管理办法,保障本单位的安全;

  (四)随机检查本网点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值班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轮流带班和值班,察觉缺陷及时整改;

  (五)掌握本网点员工的安全防范方面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异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六)与当地政府、公安、法庭、维稳、司法、社团群体、个体工商户及周边群众经常沟通,紧密团结,搞好关系,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

  第十四条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及自然灾害事故后,安全保卫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特大恶性案件,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维护秩序等待公安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安全保卫部要及时受理各营业网点的报案和嫌疑犯的自首,并根据领导的指示做出详细的调查和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司法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及自然灾害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调查重大案件和治安及自然灾害事故,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按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迅速上报重大事项或涉刑案件,并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安全保卫部要安排专人负责所管辖区域内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定期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安全保卫部门是我行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的部门,具体业务上同时接受省联社、**审计中心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调整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要事先征求审计中心意见和事后进行报备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保卫人员的选择条件是: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正式员工,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娴熟、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计算专业相关专业可优先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卫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本着安全保卫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严格内部管理,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各项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保卫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办法;负责我行各业务库、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加钞间等主要目标的日常安全守卫;负责监督检查社会化押运公司对现金、贵金属、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和重要物资的押运;严格落实和执行“八防两保”工作。

  第二十三条安全保卫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政治学习、政策和纪律教育、政风行风、勤务管理、内务管理、防卫器材管理、设备维护保养、技能训练、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培训、制定紧急状况处置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创建“平安单位”等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我行资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重要物资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业务库、守库室、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加钞间、监控中心、机房、周界围墙等建筑防范措施;

  (二)远程视频监控设施、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卫星定位系统、防卫防护器材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二十五条依照最新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制定辖区内机构监控报警中心、业务库、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和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机构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要按照超前规划、一步到位的标准建设,杜绝重复建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防范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严把工程质量建设关;

  (二)培训兼职安全防范设施技术人员,做到了解器材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简单维修;

  (三)经常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根据确定的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所需费用预算,依据批准的费用情况组织实施,财务和审计部门要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凡新建、改建、扩建营业网点、业务库、监控中心的费用要一次性列入建设费用。

  第二十八条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的重点是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业务库、运钞车、监控中心、数据机房等。

  (一)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和消防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的贯彻及落实情况;

  (六)别的需要检查的项目,参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不徇私情;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安全管理日志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一)对工作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表现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存在严重问题和安全风险隐患的单位要当场纠正并签发《安全风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落实。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和处罚;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能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非常显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网点和个人,由安全保卫部门对营业网点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安保部门和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到位、制度执行严密、措施具体得力,未发生不安全事件、责任性刑事案件且被评为区级(含)以上“平安示范单位”的;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为保卫我行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及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使我行资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网点和个人,由安全保卫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以及追究相关网点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责任;

  (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个人,员工防范意识差,对隐患、漏洞没有及时整改,致使责任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

  (二)因网点负责人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的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纵容、减轻责任的;

  (四)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聚众闹事、涉枪事件等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影响极其恶劣的;

  (五)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重大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事件的,经总行安全保卫部或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未及时进行整改和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而导致问题发生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 法》(2022 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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